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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10-12 08:53:25  浏览量: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何种情况下,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3.责任承担

 当今社会,信息的传播速度以及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与企业有关的商标、字号、产品信息等以更便捷的方式在市场中进行传播,商标和企业名称所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也逐渐为企业所重视。但是商标与企业名称往往存在冲突的情况,一些企业在进行宣传推广时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一些企业会通过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以达到“傍名牌”等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何种情况下,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期光靓研究将围绕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禁止作为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的情况予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了解释,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该注册使用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后,将该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使公众产生混淆时,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何种情况下,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因此,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

2.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具体表现在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登记及登记后故意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这需要对双方所处行业、商标知名度、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企业名称的选用、字号的使用范围等进行综合考虑,明确该经营者是否通过“傍名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经营者该使用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后,按照市场规则使用该字号,并未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权利人可要求该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对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这一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使用字号行为本身不具有恶意,只是在使用过程中使公众将其字号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注册使用字号行为本身具有恶意,恶意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谋取不正当利益,产生市场混淆,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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